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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层次人才申领津贴和安家补助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23 13:39:25

关于规范高层次人才申领津贴和安家补助的补充规定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政策,规范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提高人才奖励效果,根据《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衢委发〔2012〕25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快四省边际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二十二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委人才〔2012〕4号),经研究,现就市本级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申领人才津贴和安家补助事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因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未能聘任的,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从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二年起,每年申领1万元人才津贴。被单位聘任后,自动转入当然享受对象,不重复享受该项人才津贴。

二、对调任、选任为公务员,以及经批准新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从调任、选任或参公登记之月起,不再享受衢委发〔2012〕25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津贴和人才奖励。

三、引进人才初度申领安家补助,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总额的50%,五年服务期满后,经本人申领、用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的剩余额度。

四、引进人才初度申领安家补助时已在市区购房的,凭相关购房证明可给予一次性发放应享受安家补助的总额。

五、引进人才初度申领50%额度的安家补助后,在五年内任一年度购买住房的,可于购房当年凭相关购房证明一次性申领剩余额度的安家补助。

六、引进人才在五年服务期内,调离衢州、辞职、解聘的,或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二次申领安家补助的资格自然取消,原先已取得的安家补助应由用人单位收回或扣回并上缴市财政。

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人才津贴和人才奖励。对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人才津贴和人才奖励的享受资格。

八、本规定从2015年3月5日起执行。除本补充规定的事项以外,衢委发〔2012〕25号和衢委人才〔2012〕4号文件的其它规定继续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