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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孩在校被台阶绊倒致面部磕伤 法院判小学负50%赔偿责任

类型:小学辅导
发布时间:2018-02-24 09:59:29

学生在学校,学校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的安全健康负责任。北京京翰教育小编了解到,南京一小学学生小军在课间上完厕所回班级路上,不小心被两个凸出来的台阶绊倒,导致脸部受伤。小军家长认为孩子的伤学校应负责任,但校方回应,这是小军自己不小绊倒,与学校没有关系。随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裁定,学校未对危险台阶进行整治或提醒,应该担负责任,更后判定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小男孩被绊倒 牙齿磕掉


北京京翰教育一对一辅导班老师介绍,小军在南京市栖霞区一所小学上四年级,在去年六月的某天,小军在课间上完厕所回班级的路上,在走廊不小心被凸出地面的两级台阶绊倒,小军下巴部位磕到地面,同学发现后通知老师,班主任把小军送到了口腔医院。小军父母得知情况后,急忙赶到学校,见到儿子心痛不已。儿子脸上肿了几个大包,嘴唇和牙龈也在流血,更要紧的是几颗门牙掉的掉,折的折。医生告诉宋女士,面部的外伤倒是小问题,会很快痊愈,但缺损的牙齿就比较麻烦了,要等到孩子成年后才能治疗种植。


学校应负责任


据小军的班主任说,他是在校园中跑动被台阶绊倒的,并没有别人追逐或者人为的伤害。而小军的妈妈宋女士本以为小军在上下楼梯时跑动,可向小军问清事情原委后,宋女士认为孩子受伤可能和校方管理瑕疵有关系,为此,她到事发地点进行了查看,发现绊倒孩子的台阶设置在走廊里,那里光线昏暗,不易察觉,而且校方未在台阶处设置警示标志,她认为,校方对孩子的受伤应负全责。北京京翰教育报道。


小军父母和学校协商赔偿未果,随后将该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军不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北京京翰教育专家表示,小军的事,从道理上讲,学校应该没有责任,但是小军是小学生,在学校,学校有监护的责任,在一些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该给予标识警示出来。学校应该以此为诫,排除学校安全隐患,让学生生活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家长则要教育孩子注意安全,特别是追逐打闹或者楼梯走廊奔跑是不安全的。